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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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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

  为提高《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填开质量,避免因填票不规范造成稽核比对不符的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以及《货运发票》采集数据校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货运发票》开具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打代码、机打号码填写问题。填写内容必须与《货运发票》上印制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内容一致。

  二、关于机器编号、税控码填写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精神,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上述项目可暂不填写。

  三、关于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填写问题。上述栏目应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第二行填写其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代码。其中纳税人识别号的长度必须是15位或18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长度,县级税务机关为7位,基层分局(税务所)为9位。

  四、关于运输项目及金额填写问题。本栏目填开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开票人根据开具软件设定的项目选择填列。

  五、关于其他项目及金额填写问题。本栏目填开的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开票人根据实际费用情况选择填列。

  六、关于备注栏的填写问题。本栏目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牌号等内容。

  七、关于代开票单位及代码填写问题。本栏目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代开单位名称,第二行填写对应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必须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后的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代开单位为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的,代码长度必须是7位;主管地税机关为分局或税务所的,代码长度必须是9位。

  八、关于代开票扣缴税额、税率和完税凭证号码填写问题。按照程序设定,本栏目必须填写完整后才能开具《货运发票》。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率和扣缴的税额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的规定,即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的7%和3%分别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所得税。

  九、收货人或发货人中实际的受票方(或抵扣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志,“+”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打印“+”号标志。

  十、关于特殊情况下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问题。收货人或发货人不属于纳税人、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在“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及纳税识别号”项目的第二行填写“000000000000000”(15位)标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十一、承运人是法人单位,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在“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的第一行填写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员名称,第二行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承运人是个人的,第一行填写个人姓名,第二行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十二、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开票人专章”,并且《货运发票》上“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应与“开票人专章”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一致。

  十三、为保证信息采集的正确性,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税务机关加盖专章时必须加盖至《货运发票》上“承运人盖章”或“代开单位盖章”的位置,不得盖住“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等信息。

  十四、代开《货运发票》原则上一笔货运业务代开一张货运发票,并对应一张完税凭证;若代开票纳税人发生多笔业务后汇总缴纳税款,一张完税凭证需代开多张发票,则必须于开具完税凭证的当日一次性开具完毕。

  十五、代开《货运发票》必须先缴税后开票。缴税凭证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实行一税一票;使用完税证的,收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应当开具在一张完税证上。纳税人持卡代开“货运发票”时,发票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读卡直接将缴税信息打印在货运发票上。

  本标准下发后,凡未按照上述标准开具《货运发票》的,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75号)有关规定,视为一项差错,计入《货运发票》差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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