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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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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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