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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9]6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0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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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请示》(桂价综报[200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因此,县级人民政府有权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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