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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4]6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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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四年以前实行承包制的国有企业、遗留的应退未退利润,应由企业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不得抵顶企业九四年以后应缴所得税。

   四、公路工程局、水利工程局、市政工程处等承接财政拨款、政府投资的[如养路费、市政维护费等]工程收入,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六、出租汽车公司和国有民营商业企业收取承租承包人的租赁费,并入企业收入,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八、对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征收所得税时,应就其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比照企业同类固定资产折旧率,扣除折旧,不得一次性扣除资产全值,冲减计税所得额。

  九、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型企业,准于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计提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借款[包括内部职工集资]利息,可以按照国家对该金融机构当期贷款规定的浮动利率在税前扣除。私营企业间借款,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其借款利息亦按上述规定予以扣除。

  十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到期,中途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到期满。转为其它形式股份制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94]1号文件规定执行,停止执行按安置待业人员的同比例减免所得税的政策。对九四年以前批准享受同比例减免的劳服企业规定恢复征税。

  十二、铁路部门在“七。五”大包干前举办的集体企业,在大包干后转为国有企业的,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十三、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属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其利用“三废”材料[重量、体积或金额]要占产品耗用材料总量30%以上,属于生产其它产品的,要占产品耗用材料总量50%以上的,方可享受“三废”减免照顾。

  十五、私营企业向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准于在税前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使用,但应相应核减私营企业交纳会员费的总额。

 二 三 五 七 十四 十六、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本文第十六条自2007.08.02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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