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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法释[200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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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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