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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0]3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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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离退休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金市地税政[2000]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离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返聘人员取得的返聘报酬和超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执行日期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上述政策也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本文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自2007.9.5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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