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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3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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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2009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附送能够证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以确认该分支机构的国、地税主管税务部门。

  二、对2009年新增企业,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日期进行判定,即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1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或组织,以其取得的该有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三、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有任职单位的,向其任职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没有任职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的规定,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

  五、国、地税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有关情况,严格按照120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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