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青岛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