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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7]23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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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在财税 [2007] 6号文下发前,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确认,属于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继续有效。财税 [2007] 6 号文下发后,属于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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