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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广州市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税三[1988]776号
广州市税务局  198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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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是否要补贴印花?

  1.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2.记载资金的帐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每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参看“(88)国税地字第013号”文)

  二、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没有记载金额的怎样计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没有记载金额的应到有关管理部门查清,按其价值计算贴花。

  如确查不到金额的可估价计算贴花。

  三、对联运合同怎样贴花?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 穗地税发[2007]245号

  四、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是否贴花?

  营业执照的副本不贴花。

  五、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企业是否贴花?

      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企业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六、怎样区别是否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为无息、贴息或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银行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是无息,贴息贷款的才免贴花。

  七、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企业直接贷款是否贴花?

  应贴花。

  八、何谓其他金融组织?

  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在工商部门领有营业执照,并经市人民银行批准,领有金融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有独立机构,有一定的资本额,经营金融业务的组织机构。

  九、非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贴花?

  暂不贴花。

  十、企业延长还款日期是否作新合同再贴花?

  已贴花的借款合同,只是还款期延长,其他条 件不变,又不另立新合同的可不另贴花。

  十一、企业单位以房屋的修缮费抵作租金的,怎样贴花?

  企业单位以房屋的修缮抵作一定时期租金,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就其房屋的修缮费按财产租凭合同计贴印花。

  十二、房屋出租给个人作住宅使用的是否贴花?

  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作住宅使用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办公或营业的,应按规定贴花。

  十三、农副产品收购合同能否免予贴花?

  凡直接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的自产的农、林、牧、水、副产品预购、收购合同暂免贴花。

  十四、农业保险合同能否免予贴花?可暂免贴花。

  十五、采用汇总交纳印花税的企业,收取外币的应税凭证是按收取外币的当天,还是按汇总纳税当天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税?

  外汇牌价是以买入价还是卖出价计算?为了简化手续,上述情况可按汇总交纳当天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税(保险公司也可采用这个办法)。外汇牌价是指买入价。

  十六、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与国内各类型企业单位、个人、外国公司、外商签订的合同怎样贴花?

  “三资”企业的一方暂缓贴花;国内各类形企业单位、个人、外国公司及外商一方应按规定贴花。注①十七、只有月租金的财产租赁合同应如何计算贴花?

  对只有月租金而没有租赁期限,无法确定总租金的财产租赁合同,应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根据月租金计算税额,每月贴花一次,直到租赁期结束。

  十八、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书立时即应贴花,履行纳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十九、通过信件,电话联系业务,不订合同的是否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书立的合同征收印花税。没有书立合同的不贴印花。

  二十、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是否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二十一、企业承包、租赁、联营合同暂不贴花。

  在经济改革中,企业承包、租赁、联营合同暂不贴花。

  二十二、以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的限额能否降低?

  在面额伍拾元、壹佰元的印花税票,尚未印制以前,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每份凭证的应纳税额可降低到100元。

  二十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条 件和手续有那些规定?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 穗地税发[2007]245号

  二十四、只收取代购、代销手续费的代购、代销合同是否贴花?

  只收取代购、代销手续费,并代委托方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的代购、代销合同、暂不贴花。

  注①:请参看1994年6月15日税外[1994]22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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