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税收协定 - 正文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议定书
  2008-1-30
【打印】【关闭】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议定书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区,修订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签订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一)項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 “(一)在內地: 1. 个人所得稅; 2. 企业所得稅。”

  第二条 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一款(一)項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 “(一)在內地,是指按照內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內地负有纳稅义务的人。但是,该用語不包括僅由于來源于內地的所得,在內地负有纳稅义务的人;”

  第三条 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項中“六个月”的规定,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

  第四条 《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提及的公司财产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組成,按以下规定執行: 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內,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

  第五条 取消《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 “五、除第四款外,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內,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資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稅。”

  第六条 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08年1月30日在北京签订,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別行政区

  国家稅务总局副局长王力       财经事总及庫务局局長陈家强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