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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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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税问题

  (一)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兑比例,其废渣掺兑量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废渣,不包括外购生产原料在上一生产环节已掺兑的废渣。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炭棒是指木质压缩成型燃料经炭化得到的成型炭产品,不包括木炭、竹炭。木质压缩成型燃料是指木质类的木屑、树叶经高温、高压压缩而得到的一类产品。

  三、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确认问题

  (一)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在计算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和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二)由于进口钾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产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因此,在计算复混肥中免税化肥占全部化肥的成本比例时,进口钾肥可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国产钾肥不得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七、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后重开的征税问题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机动车销售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需要重复计提销项税额。

  五、 六、八、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皖国税发[2009]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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