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鉴于目前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政策尚待完善,为妥善解决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有关政策之前,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的规定,民办学校申请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捐资人或出资人的名单、出资金额和比例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
(二)已提交教育部门备案的章程(需附已由教育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注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内容;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未注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字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教育劳务;
(二)捐资人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捐资人或出资人对民办学校的财产及其孳生利息不用于分配;
(三)不存在捐资人或出资人向民办学校借款、借物超过一年未偿还,且没有支付租借费用或者支付租借费用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四)捐资人或出资人未在民办学校取得其他经济利益;
(五)民办学校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以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学校,方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对民办学校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暂不退库,未征收的暂不追征,待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后再行处理。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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