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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8]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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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行每年备案制。在备案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期间,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在年度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依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中详细填写以下内容:所属行业、企业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情况。

  三、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内资企业应报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八及《资产负债表》;

  2.外商投资企业应报送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资产负债表》。

  四、经核对,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为企业出具《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五、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情况,认真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为企业下发《取消减免税通知书》,企业当年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补缴当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六、当年新设立的和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随年度汇缴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当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按以下方法确定减免税适用条件:工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业企业条件;工业以外的各项收入合计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含50%)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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