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
你局报来《关于房产租赁及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根据该文的精神,香洲福溪股份合作公司出租房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收到租金的时间为准,如其一直没有收到租金收入,不能界定其纳税义务已发生。
二、关于收取租金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经电话请示省局,房产租金收入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按上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