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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 契税 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0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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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局、各稽查局:

  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征策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我市原公布的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同时停止执行。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标准调整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二、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三、各区局应及时将有关调整规定通知代征单位,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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