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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65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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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1、本市地方企业单独购入计算机软件,凡单件(套)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可一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

  2、本市地方企业从事“四技”取得的收入,其所得税按沪财企一(1996)70号文《关于对本市各单位开展“四技”收入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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