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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9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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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税前扣除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出,均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在当期支出,也不得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或补提。

  二、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经营性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经营性支出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本纳税年度收入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包括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准备金,是指纳税人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内,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及金融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的价款、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的应税所得,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纳税人外购存货发生购货费用的税前扣除,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等。

  六、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全部材料成本、直接费用、直接人工工资以及制造费用的实际支出。

  七、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税前扣除。

  八、纳税人向总机构(属于法人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国税机关批准的管理费分摊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九、纳税人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8号)、(国税函[1999]689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但下列汇兑净损失不能税前直接扣除:

  (一)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净损失,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计入有关资产的价值。

  十、纳税人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财税字[2000]4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十一、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工会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二、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按照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9]170号文件的规定,经报国税机关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监督设备,应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列为安全防范费直接在税前扣除。农村信用社在1997年底以前的清产核资期间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购置的运钞车,已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的,不得再提取折旧。

  十三、银行、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的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十四、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受让的税收处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活动的税收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财税字[1998]50号)规定执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以及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纳税人全年销售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后的余额;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出口佣金调整当期销售收入。

  十六、经报市、县国税局批准,企业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先冲减坏账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的规定,并附有关综合执法单位的证明文件等书面材料或税务、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等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国税机关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十七、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以及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的净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税前扣除。纳税人在报送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的同时,须附送有关部门作出的技术鉴定资料或社会中介机构的证明材料等。国税机关的审批权限,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办理。

  但以下资产净损失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一)纳税人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二)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计入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除外)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余额,应计入开办费用。

  十八、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待业)保险费,企业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上缴的数额,可以税前扣除。经省国税局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86号)文件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用。

  十九、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的规定税前扣除。

  二十、纳税人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分别在年人均400元、180元、120元以内税前据实扣除。

  二十一、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十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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