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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2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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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接有关区、县国税局的反映,经研究,对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的规定在不超过2%的比例内扣除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凡由于地区间形成的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指适用15%税率的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内企业,适用24%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适用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享受减免税而又进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计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缴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征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免税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抵免年度应缴所得税可全部视为新增所得税额。

  (二)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后的应缴税额作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额;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抵免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年度内抵免。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只能用本企业当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弥补。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既有股权投资收益又有投资转让所得,股权投资损失可先用投资转让所得弥补,投资转让所得不足的,再用股权投资收益弥补,弥补后如有余额,再区别情况,属于需补税的投资收益,按规定计算补税,属于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将余额进行纳税调减。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规定,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应补缴所得税的投资收益,由成员企业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计算补缴。

  20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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