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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283号
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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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企业,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二、对企业按市政府规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各主管税务分局要做好企业的台帐记录。

  三、企业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和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四、以前年度未建立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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