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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3]109号
天津国家税务局  200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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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月45元(6月至9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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