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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8]14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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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文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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