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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之三)
石国税税便函[2005]4号
石家庄国家税务局  200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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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1、市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第三条第(一)项第1点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指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工业企业;第4点中的“房地产企业”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2、市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所附的《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制定,各局在实际执行中不得超越权限,降低或提高所得率幅度。

  3、目前核定征收所得税只能手工申报,暂不适用网上申报与电话报税。

  二、有关政策问题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已开始实施,经向省局请示,企业按省人民政府标准上缴的职工工伤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专项奖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银发[2001]395号规定,盈余社按照不超过计提专项奖金前的税前利润的8%、亏损社按照不超过计提专项奖金前的减亏金额5% 的比例在税前计提。

  3、企业带商品参加展销会发生的参展费,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拆迁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及高层建筑遮荫费等,可依据相关协议及被补偿人领取补偿款的凭据在税前扣除。

  5、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列支问题,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6、租用房屋生产、经营或几家共用水、电表的企业,其分摊的水电费应凭合法、有效的发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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