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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税便函[2006]12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20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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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针对各县(市)区局在所得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市局研究并请示省局同意,现将《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一)》印发给你们,在总局和省局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暂按此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一)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相关问题1、已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是否可以改为核实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但如纳税人经过整改,确实符合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核实征收的条件,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区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认定该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由企业重新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表样附后。原在《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国税发[2005]50号)中所附的表样废止。纳税人已按核定办法缴纳的税款作为预缴税款处理。

  2、核定征收企业纳税年度中间是否可调整定额或应税所得率?

  按照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l )实行改组改制的;(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对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新办企业进行核定时,应多方面进行考虑,综合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认真测算,按年从高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由业或税务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所(分局)、税政科审查,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按以下方法处理:(1)需调整定额的情况,如新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高于原定额,从改变定领时开始,按照新定额减去原已入库之后的差额在年终前分次(月、季)申报入库。

  (2)需调整定率的情况。自改变应税所得率开始,按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季度应纳税额,按原应税所得率计算交纳的所得税做为己缴税款,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

  3、关于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是否可以随时调换?

  不可以。按照总局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年度申报?

  (1)是否汇算清缴?

  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报送年度申报。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不需报送年度申报。

  (2)如何填报申报表?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中报时,可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纸质报表主表进行申报,仅填写收入总额相关行次、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缴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补(退)

  的所得税额。

  (3)在CTAIS 中如何操作?

  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果核定期为2005年l 月1日至2005年12月3 1日,在CTAIS 录机时录入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年报表中。

  年度中间核定(由核实改为核定)的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报表中,录入时需注意,在录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行次时会出现提示逻辑错误情况,此时应做强制保存。

  对企业前半年实行查帐征收、后半年改为定率征收的情况,在年报时各项目填全年累计数。

  如果出现已预缴税款大于按规定核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的情况,做强制保存。

  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如何与所得税的征管衔接?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无论是增值税的核定还是所得税的核定都要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不实并对其增值税进行核定,则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石国税发[2005]50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如实行定额,可考虑参照增值税核定的销售收入数进行测算。

  6、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如何进行?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石国税发[2005]50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7、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实行定率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亏损,不得弥补。

  8、企业在实行查账征收年度发生的年度亏损,是否能用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年度的应纳税额进行弥补?

  实行杳帐征收年度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得用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年度的应纳税额进行弥补。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有关问题有限公司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增资时的税收处理问题有限公司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时,若增资,工商部门要求必须先弥补亏损,对股东按工商部门的要求将增资弥补亏损,税收上不作为收入处理,该亏损额在税法允许的时限内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有关问题1、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如何确定?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按照石国税税便函[2005]1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其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为会计科目中“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数,所得税申报表中并没有专门行次与之对应。此外,税务机关查补的收入不能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纳税人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许预提?

  该问题已经在石国税税便函[2005]1号中明确,如果预提利息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付出去了,则不需调整,否则,应做调整。

  3、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改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剩余的工资储备基金如何处理?

  国税发[1998]86号文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实行的是工效挂钩工资,但在以后年度变为计税工资,那么,变为计税工资以后发放动用的以前年度的工资储备基金,允许在实际发放时税前扣除,而不计入计税工资的范围内。

  4、可税前扣除差旅补助标准如何确定?

  纳税人向出差人员发放的按实际人数计算的差旅补助(包括到国外出差)的扣除标准,仍按石国税税便函[2005]3号的规定执行。

  5、纳税人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费如何摊销?

  纳税人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原则上应在租赁期间内平均摊销,如在租赁未到期之前进行了搬迁,其剩余未摊销的部分可在搬迁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6、企业通过地税交纳再就业资金、人防费、民兵培训费等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对各级政府部门收取的此类费用应按照什么原则掌握?

  按照财税字[1997]22号文的规定,企业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财政部批难收取,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余、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7、企业通过邮局征订的报刊、杂志取得的由邮局开具的收据是否可以列支?

  可以。

  8、企业发生交通事故,支付给受害者的医疗费如何处理,以什么票据做为列支费用的有效凭据?

  按照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意见明确的赔偿金额及医院收费收据列支。

  9、金融企业补计2003年以前(买断工龄)养老保险费是否需要税务机关以文字形式审批?

  不需要。

  10、企业应付工人的工资,在年度内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但到年底尚未支付,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应付工资项目,如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已支付的,可在税前扣除。

  11、企业租赁个人车辆发生的租赁费可凭租赁协议税前扣除,是否还需要地税部门代开的租赁业发票?

  需要。

  12、某企业购原料时用铁路专线运输,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大票以及铁路部门代收的运输代理费、过轨手续费、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费均不是本单位名称,而是到站专线企业名称,此运输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按铁路部门有关规定,铁路大票只能冠以到站专线企业名称,对于此特殊情况可允许企业将以上开具的非本企业名称的运输费用在税前扣除,但应附有定货合同、运输协议作为证明。

  13、企业购进商品其发票丢失是否可列支成本凭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以及购进付款凭计,允许企业列支成本或计提折旧四、其他业务问题1、纳税人年度申报发生错误如何进行更正?

  年度申报在CTAIS 中只能录入一次,如果因纳税人计算错误需更正申报,或缴期内由税务辅导性检查出的变动数需调整申报,均通过录入汇算清缴报表来进行修正。

  2、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总公司2002年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非法人)

  所得税的征管权限和税收优惠如何确定?

  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总公司2002年后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非法人)

  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享受新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

  五、省局制定的有关业务问题(冀国税发[2005]217号、冀国税发[200 6]5号)

  l 、关少职工冬季取暖费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生的冬季取暖费可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据实扣除,当地政府没有规定标准或虽有规定标准但纳税人无法准确适用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企业适用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前提是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标准、要求进行工资计提与发放。

  2、关于专项拨款是否计入所得的问题。纳税人收到上级部门或财政的专项拨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资产形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项目完工后,专项拨款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的问题。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的规定,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形成的损失,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损失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4、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列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文件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6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5行(免税所得)与7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应为:(1)63行为正数,以前年度亏损小于63行时,73行分两种情况填列。第一、当63行减64行小于免税所得时,73行为零,65行填列63行减64行的差额;第二,当63行减64行大于65行时,73行等于63行减64行减65行。以前年度亏损大于63行时,65行不填列,73行为零。

  (2)63行为负数时,73行等于63行,65行不填列。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第64行一律填零(汇总纳税之前的亏损除外)。

  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债权人已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证据,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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