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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8]47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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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2008]120号)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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