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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涉税定性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5]15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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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沧地税发[2005]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结算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前按预售收入计税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税款性质。若次年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预缴性质不变。对税务稽查部门查出企业预售收入未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偷税,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若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应结转收入而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的,其在纳税申报时未申报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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