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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购买彩票取得中奖收入和个人包销代销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所字第54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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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为加强我省彩票市场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现就我省彩票市场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发行的中国社会福利彩票、中国体育彩票,属社会募捐性质,其所取得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对代销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代销、包销手续费收入,应照章 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购买中国社会福利彩票、中国体育彩票一次性中奖收入不超过一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性中奖收入超过一万元的,应按偶然所得税依20%的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包销、代销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减除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后,每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支付给个人中奖收入和包销、代销手续费收入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款项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除追补其应扣未扣的税款外,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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