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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校、幼儿园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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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所字[1998]222号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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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人办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陵地税所字[1998]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个人办学校、幼儿园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办学院、幼儿园,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办学校、幼儿园的收入额依2%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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