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按市局为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现行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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