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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政策
20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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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四)对转让、改制、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国资、经贸、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这一政策的自觉性。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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