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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2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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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不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进行管理,改为每年都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财税〔2016〕49号文件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手续,且仍在税收优惠期内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2015年及以后的优惠剩余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也需要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资料。

  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所附《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29、32、33、34、37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29项至34项及第37至39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更新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目录见附件。

  五、本通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附件:《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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