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优惠政策导航
 · 农林牧渔
 · 文教医疗
 · 就业保障
 · 环保节能
 · 高新技术
 · 公益捐赠
 · 进口出口
 · 改组改制
 · 综合服务
 · 个人所得税
 · 减免税申报
 · 减免税审批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优惠政策 - 减免税申报 - 正文
北京市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
2015-4-2
【打印】【关闭】

 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纳税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格后,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相关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存备查。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