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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2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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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告所称对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半征收),是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的规定,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本公告所称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且符合小微型企业条件的,适用本公告。
 
  四、申请困难减半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补充申报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其减免税申请。符合困难减半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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