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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现行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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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方面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安徽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旅游区内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七)旅游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旅游企业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对按规定提供贷款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取得的来源于安徽省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外国企业来源于安徽省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安徽省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和营业利润,给予其享受相关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待遇。

  三、出口退税方面

  (十三)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旅游制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皖国税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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