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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支持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15条税收优惠政策
2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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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的税收政策措施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因洪涝灾害造成的、且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

  (三)对因遭受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在2010年7月-12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因遭受洪涝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生产经营受洪灾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依据个体工商户核定办法,对定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救灾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六)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八)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业营业税。

  (九)对纳税人遭灾受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十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遭受洪涝灾害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四、关于支持灾后重建税收征管措施

  (十二)对因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十三)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发生较大损失、资金周转紧张,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十四)对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受灾严重的,自受灾当月起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十五)至2010年12月31日,对灾区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皖地税函[2010]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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