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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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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的管理

  (一)对获得减免税审批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减免税批复,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上签注减免税项目、税种、所属时间、再就业情况等有关内容,并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签注章。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减免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及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情况。凡按规定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不得再重复批准其享受该项目税收优惠。

  二、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继续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9]103号)的规定执行。

  (一)返乡农民工在县以上(含县城所在地)创业就业的,应持《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上述税收优惠。

  (二)返乡农民工在县以下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创业就业的,凭所属村委会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上述税收优惠。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桂地税发[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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