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陆续接到部分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反映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省局特发此公告以解决目前存在的操作问题。
一、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二、纳税人图书批发、零售环节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在发票开具、会计核算等方面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2013年纳税人批发、零售图书的收入(含已经开具了普通发票和未开具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凡在接到《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没有经营应税货物的应直接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若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买方已作进项转出的,亦可申请办理免税。
四、享受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及时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优惠登记表》(附件1),主管国税机关应于当日完成系统录入工作。今后纳税人免征图书经营未发生变化,不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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