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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之三安全生产费防止成本外部化
200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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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以下简称“解释3号”)发布前,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解释3号重新做了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 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计提计提时借方记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这也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

  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使用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 提折旧。

  这不同于前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旧规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

  此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而新规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不计入损益类科目。

  注意执行时间根据解释3号规定: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解释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解释3号进行追溯调整。

  总之,解释3号关于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的规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解释3号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

 

李伟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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