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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审批
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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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经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程序]

  (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

  1.资料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接收生产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表》。

  2.实地审查。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对生产企业报送的需备案的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实地审查。将审查意见填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表》转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

  3.审批。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接收退免税评估岗转来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备案的产品进行界定,并签署意见。

  4.审批意见反馈。退免税评估岗接收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表》,并将《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表》存档。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

  1.资料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负责受理生产企业报送的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具体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

  (2)购买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购买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的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

  (3)当月产品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4)《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

  2.资料审核。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3.免抵退税审批

  (1)对于生产企业报送的审批资料,由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后,在《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转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审批。

  (2)退免税评估岗将审批后的《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整理归档,据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主要审核

  1.实地核查企业申请备案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的标准;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月报表》填写的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和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数据必须和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账记载的数据一致;必须准确计算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占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例;

  3.企业申请免抵退税审批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是经过备案审批的产品;

  4.审核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是否真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经过认证相符,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必须审核企业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主要审核

  申请备案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标准,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是否真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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