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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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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45元、二级伤残增加329元、三级伤残增加323元、四级伤残增加319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994元/月的,按照299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2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从2022年1月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二)做好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统一调整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的具体措施,也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待遇调整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闽人社文[202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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