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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变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2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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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范围。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

  黑龙江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

  不经常发生纳税行为的缴费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

  二、调整变更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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