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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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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适用对象

  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财政出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参保人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要按月如实申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确保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二、减免执行期限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费款所属期属于减免政策执行月份,在此期间申报核定、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经批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内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2020年3月份新申请办理参保的单位,可补办2月份参保业务,并自2月份享受相应减免政策。4月至6月份新申请办理参保的,自参保当月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新申请办理参保并从成立之日起补办参保业务、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费款所属期属于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三、参保单位划型

  省统一组织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进行划型。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险种分别对参保单位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成立大型企业划型小组,负责确定参保企业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对省统计局确定的2019年大型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确定的金融类大型企业,直接确定为大型企业。其他企业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2019年底参保登记和申报等数据以及省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大型企业名单经划型小组确认,按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参保单位类型标识。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其他参保企业均归类为中小微企业,不再逐一认定。

  (二)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由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省民政厅相关信息比对确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税务局提供的相关信息比对确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各险种内部数据比对确定。上述参保单位类型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标识。

  (三)通过委托代理形式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义统一参保的用人单位划型实行告知承诺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代理参保的单位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代理单位名称、类型、划型结果及其参保职工等信息,并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情况,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参保的单位申请直接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要及时做好参保工作。

  (四)劳务派遣机构对派遣人员按照用工单位进行分户管理,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用工单位名称、类型、划型结果及其派遣人员等信息,并附劳务派遣机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务派遣机构报送情况,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劳务派遣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用工单位性质确定适用的减免政策。

  (五)省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难以确定类型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识。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参保单位,由单位自行申报单位类型并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其申报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识。

  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划型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提供自助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逐级汇总上报到省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四、减免和退费流程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仍按月全额申报并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费额传递税务部门时按划型标识自动计算减免费额,税务部门依据减免后的应缴费额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税务局统一调整信息系统。除批准缓缴参保单位外,未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完成申报缴费,过期补缴减免政策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完成二级分户管理单位划型登记的,可自2月份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申报未缴费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已传递税务部门应缴信息,按照减免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后重新传递税务部门。参保单位不需再次申报,可直接到税务部门缴费。2020年2月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单位缴费部分减免金额,对中小微企业批量发起退款,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依据参保单位申请,可冲抵以后月份缴费,也可退回。具体业务按照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三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税发〔2020〕23号)要求办理。

  五、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超过缓缴期限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日计息。

  职工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和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社会保险费,从缴费到账次月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疫情影响在3月完成申报缴费、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从3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实行告知承诺制)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工伤保险费减免金额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七、加强风险防控

  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提供减免退费业务自助查询服务,便于参保单位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问题线索,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参保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发现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扩大减免政策适用范围、截留退费资金等问题,以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八、确保待遇发放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严格基金支出管理,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加快推进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加强基金监测预警,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的地区,失业保险从省级调剂基金、工伤保险从省本级基金结余中给予支持。

冀人社字[20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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