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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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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结合我市上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国家调标要求,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备案后执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8号)执行。

  自2020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分档补助,其中,成年居民高档1040元人,中档870元人,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均为520元人,具体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备案后执行。个人缴费在2019年标准基础.上新增30元,成年居民高档、中档、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分别为880元人、530元人、250元/人和230元人。今后,根据国家要求,同步调整各档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二、调整部分特殊人群资助参险方式

  自2020年起,将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纳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由原按中档、高档全额补贴参保,调整为按低档全额补贴参保,并享受原有档次报销待遇;其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和报销待遇保持不变。

  三、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8年度、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别调整为60元、75元。2018年度、2019年度新增的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考核清算后的收支结余,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8]2号)有关规定执行。市医疗保障部门与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并于2019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津医保局发[20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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