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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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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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