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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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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个人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纳税申报

  第三条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代为申报纳税;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所涉税费:

  出让方应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受让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第五条存量房交易双方应提供如下资料:

  《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出具“安徽省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书”;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等。

  上述申报纳税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合肥市区纳税人到阜南路办税服务中心或滨湖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县(市)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地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七条受理窗口办理事项:

  工作人员接收并审核报送的申报纳税资料,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收取。有下列情形的,在取得相关资料后一并传递至征收窗口:

  (一)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等。

  (二)对非住房交易的,窗口工作人员开具评估函交纳税人送已确认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报送至征收机关。

  第八条征收窗口办理事项:

  (一)住房交易,工作人员将纳税人的房屋相关信息录入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依据系统核定的价格或住房交易合同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出具《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非住房交易,依据评估报告审核计算应纳税款,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复核后,出具《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二)依据确认后的《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免税)、发票,出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加盖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专用章。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免税)、发票、《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交纳税人用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四)对不征收契税的房产交易,由征收机关出具《契税不征税认定表》用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九条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十四条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单位转让房产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应加强非住房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计税依据不实的,发现后应及时报告市局。

  第十七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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