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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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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资料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交还纳税人。  

  五、个体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期间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并加盖戳记。

  六、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沪地税函〔20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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