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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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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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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按照2015年第69号公告要求准备备案材料,并将备案材料提交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主管地税机关,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主管地税机关对担保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担保机构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可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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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信委发〔2015〕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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