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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的账务及涉税处理
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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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一项或数项以下条件的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选择权;

3)即使租赁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但租赁期占据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动,只有承租人可以使用;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一般融资租赁出租方账务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累计折旧

  贷:融资租赁资产(为最低租赁收款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

    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相比,有差异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收到还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实际利率计算分摊)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租赁期期末,承租方执行优惠购买权的,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作分录,

借:租赁收入

  贷:未担保余值

租赁期末,不执行优惠购买权的,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2、一般融资租赁承租方账务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借: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开始日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差旅费、律师费和印花税,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为承租方有权行使使用租入资产的权利的开始日期;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时,能取得出租方的租赁内含利率的,以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折现率;合同也没有约定的,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出租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未担保余值,是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之外的资产余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账务处理

购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购入即出租作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收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账务处理

出售资产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递延收益

租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租入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三、融资租赁业务特殊涉税处理

1、增值税

融资租赁服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或债券利息作为计税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承租人支付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在销售资产的环节不交增值税;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承租方出售资产环节不交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出售、购买资产签订的合同不缴印花税;

4、契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资产为不动产的,承受承租方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要交契税,承租方回购时不交契税;

四、参考政策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5、《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作者:盛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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