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内未办理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60日以上6个月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未对税收管理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擅自销毁、转移隐匿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或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报告的;或提供虚假帐号的;或报告账号不全的;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税务机关规定15日内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税务机关规定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税务机关规定30日以上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 |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0日内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未对税收管理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擅自销毁、转移隐匿、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 |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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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0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0日以上15日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应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
处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额5%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额5%以上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额1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有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
处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5 |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有不申报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应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
处应缴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不申报税款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
处应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不申报税款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应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不申报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应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6 |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欠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7 |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税款,未造成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税款,造成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人身、财产轻微损害的。 |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税款,造成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 |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8 |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不解缴应解缴税款10万元以下。 |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至1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不解缴应解缴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不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不解缴应解缴税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不缴、少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不解缴应解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不缴、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9 |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有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扣、补收税款的。 |
处应补扣、应补收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被查期间应扣或应收税款5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被查期间应扣或应收税款50%以上8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被查期间应扣或应收税款80%以上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0 |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违法行为,能及时主动改正,挽回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或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或方法拒绝检查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发票20份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发票20份以上50份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发票 100份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