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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
20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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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产行为税范围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事项与权限第四条减免税事项包括:

   (一)财产行为税各税种相应条例、细则、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事项;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权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减免税事项;

  (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事项。

  第五条本规程所规范的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包括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第六条减免税权限:

     (一)报批类减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事项审批权限集中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其他报批类减免税事项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七条本规程列举的财产行为税减免税事项包括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类(详见附件一),凡未列举的,请各地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列举的事项被新的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按附件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除以下减免税事项外,其他减免税事项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前提出申请: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二)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事项,纳税人应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减免事项,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免征下一年度申请。对年度内新增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减免事项应在办理交强险前提出申请。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事项,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应当按规定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四章减免税的备案与审批

      第十一条减免税的备案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除土地使用税报批类减免事项外,凡资料齐全、政策依据充分的,应当予以登记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自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调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免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

  (三)申请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四)申请减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审核结果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减免申请符合政策规定和法定形式的报批类减免税事项审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事项的书面决定;

   (二)对报批类减免税减免申请依据不充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的,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将纳税人的报送资料退还纳税人;

   (三)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六条对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报批类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每年定期核查。

  持续发生的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于纳税人报送截止时间的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进行汇总,于纳税人报送截止时间的20个工作日内上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接到各地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20个工作日内制作减免税批复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发送给上报税务机关。上报税务机关收到审批决定后10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转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纳税人。

  第十八条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苏地税规[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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